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
事項編碼 | 26012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服務對象 | 法人 | 受理機構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 |
受理方式 | 網上辦理 | 辦理時限 | 20個工作日(專家委員會評審不超過30個工作日,此項不納入審批時限)。 |
審批結果 | 國家認監委自指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公布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以及具體的指定業務范圍。 | 結果送達 | 申請人可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閱指定結果公告或根據需要向國家認監委索取紙質公告。 |
通辦范圍 | 全國 | ||
監督和投訴渠道 | (一)投訴舉報電話:010-82262779 (二)投訴舉報信箱:ccczd@cnca.gov.cn (三)來信請寄: 收件人: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郵編:100088 | 辦理地址、時間、聯系電話 | 辦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時間: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節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聯系電話:010-82262779、010-82262674。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5號令)。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事項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