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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歐盟法規EU2019/1020背景
近年來,隨著歐洲境外不合規及危險產品(玩具32%,電器58%)進口到歐盟的商品數量逐漸增多,嚴重造成使用者潛在安全隱患。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進一步加強對歐盟市場環境監督,對在線購物商品直接從廠家到消費者的市場監督漏洞進行修正,加強對歐洲境外進口的不合規商品進行嚴厲打擊及處罰。
2019年6月20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批準了一項新的歐盟法規EU2019/1020。該法規主要規定CE 標識的要求、公告機構(NB)和市場監管機構的指定和運作規范。它修訂了2004/42/EC 指令、(EC) 765/2008指令及(EU)305/2011法規。
這項EU2019/1020涵蓋了歐盟特定法規下的所有產品、如低壓指令和醫療器械指令下的產品。新的法規在2021年7月16號開始實施。
CE標志是制造商應用于商品的自認證標志。帶有CE 標志的產品表明該商品符合歐洲經濟區 (EEA) 的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標準。
一般來說,CE的標簽可以印制在商品本身,商品包裝或隨附的其他文件上(例如說明書)。此外,歐盟立法要求制造商針對所有CE標志的產品都要出具相應的歐盟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
EU2019/1020新增了哪些內容?
01產品運營商任務變化
產品經營者(跨境賣家們)應履行下列任務:
1、產品適用歐盟不同法規,明確規定歐盟的符合性聲明或性能和技術文檔的聲明,驗證是否已符合歐盟法規要求,跨境賣家們應要求向這些機構提供技術文件;
2、根據市場監督機構的合理要求,有責任向該機構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檔,以證明該產品合格的語言,該語言應易于理解;
3、當商品存在風險時,應將其告知市場監督機構;
4、與市場監督機構合作,遵守歐盟的要求,當產品出現問題時,確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糾錯措施,以糾正任何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若不采取進一步措施,市場監督部門有權要求或主動采取措施,以降低該產品帶來的風險,經濟經營者應全力配合。
5、產品經營者有義務,應標明公司名稱,商標名稱、聯系方式及地址。在產品或其包裝上,包裹或隨附文件上。
產品經營者定義范圍:
1)在歐盟境內建立的制造商;
2)不在歐盟境內建立的進口制造商;
3)有授權代表書面授權的制造商;
4)在歐盟沒有設立上述任何一家公司的情況下,為歐盟消費者提供服務;
1. 市場監督當局必須對產品進行適當的檢查和在指定實驗室內進行測試和檢查;
2. 抽查用于市場監督的產品必須遵循基于風險的方法,同時考慮該產品相關的危害、消費者投訴、違反歐盟規定的投訴等;
3. 市場監督局通過統一的產品檢查規則,查明違規產品的具體風險或嚴重違反歐盟立法的情況。
4. 歐盟委員會可不定期采取實施統一條件的檢查,以確保對健康和安全或該立法所保護的其他公共利益提供高水平的保護。
5. 如果經濟經營者提交由符合歐盟第765/2008號規定的合格評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證書,以證明其產品符合歐盟協調法規,市場監督當局應充分考慮這些報告或證書。
6. 一個成員國的市場監督機構使用的證據可以用作調查的一部分,以驗證另一成員國的市場監督機構進行的產品合規性,而無需任何進一步的正式要求。
市場監督對于單一市場的順利運作至關重要。其有助于保護消費者和用戶的安全,以及懲罰那些忽視規則的不公平競爭企業。
市場監督當局應采取適當措施,如果受歐盟協調立法約束的產品依然在使用,或在可合理預見的條件下使用,并適當采取市場監督措施:
a)可能危及用戶的健康或安全;
b)不符合適用的工會協調立法
市場監督當局如發現上述兩種情況,應立即要求有關經濟經營者采取適當和相稱的糾正行動,在其規定的期限內結束違規行為或消除風險。
針對不符合立法的產品,經濟經營者需要采取的糾正措施除其他外可包括:
a)將產品引入合規,包括整流正式定義的不符合適用的聯盟統一立法,或通過確保產品不再是一個風險;
b)防止產品市場上可用;
c)立即撤回或召回產品,提醒公眾風險
d)銷毀該產品或以其他方式使其無法使用;
如果經濟經營者未能采取糾正措施,或持續存在違規行為或風險,則市場監督機構應確保撤回或召回該產品,或確保該產品已制成禁止或限制在市場上出售這些產品,并相應地告知公眾、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
RAPEX(快速警報系統)
RAPEX成立于2004年,現由一個由歐洲委員會協助的31個國家當局的經驗網絡運營。RAPEX是強制性的,必須由所有歐盟成員國使用。該系統允許歐洲市場監督機構通知其他歐盟國家的檢查機構和消費者,如果單一市場上出現非食品,不合規產品并造成高健康或安全風險。隨后,執法機關可以迅速跟進通知并篩選市場,看是否存在這些不安全的產品;
ICSMS(市場監督信息系統)
ICSMS可以交換和存儲有關檢查結果的信息,它代表一個IT平臺, 其目的是促進歐洲市場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有關不合規產品的信息可以快速有效地共享。該平臺有兩個部門:內部和公共部門,目的在于確定所有有缺陷或危險的產品,并在適當的時候采取所有必要的糾正措施。
1. 歐盟各個成員國應指定其領土內的海關當局,為負責控制進入聯盟市場的產品進行審查。每個成員國應通過指定的信息和通信系統,通知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會員國。
2. 歐盟各國的海關當局,都應具有必要的權力和資源,以適當執行該款所述的任務。
3. 根據歐盟法律,將按照“自由流通放行”的海關程序放置的產品,應接受領土內的海關當局進行的管制。他們應根據第(EU)952/2013號條例第46和47條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以及在相關的情況下,根據第11條第二小節所述的基于風險的方法,執行這些控制措施。
4. 風險有關的信息應在以下之間交換:
(a)根據第(EU)952/2013號條例第47(2)條,根據本條第1款指定的當局;
(b)海關當局根據第952/2013號歐盟法規第46(5)條規定的海關主管部門。
注意
對于那些受聯邦法律約束的產品,無論是臨時存儲還是根據海關程序(而不是“自由流通”)放置,海關當局在第一個入境點有理由認為這些產品不符合如果適用聯盟法律或存在風險,他們應將所有相關信息傳送到目的地的主管海關。
5.市場監督部門應向領土內的海關當局部門提供有關已查明違規風險較高的產品類別或經濟經營者身份的信息。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需要遵循CE標新規?
CE標志范圍雖廣,但并非所有在歐洲經濟區銷售的商品都需要具有 CE 標志。在CE標志范圍內的產品包括玩具、電子電器、個人防護用品、醫療器械等。此外不同品類的CE標志商品,有不同的指令和法規對其進行管制。
如果你符合下列其中以下要求,則屬于歐盟EC標志要求適用范圍內,那么您需要在 2021 年 7 月 16 日之前,確保此類商品具有位于歐盟境內(英國除外)的負責人。
1)發貨到EU的地址
2)接受EU境內的消費者或產品使用EU境內流通的貨幣支付貨款,并用任何EU語言
3)經營者將經營活動定向到EU境內的消費者和終端產品使用者
在2021 年 7 月 16 日之后,如果在沒有合規負責人信息的情況下銷售CE 標志商品,該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條例會為市場格局帶來什么影響?
歐盟代理新政主要針對跨越歐盟邊境的在線銷售、企業在歐盟之外的B2C銷售以及歐盟的經營者及供應商,其次還會對消費者產生最大的影響。
新的市場監督條例一方面要求非歐盟供應商在歐盟有一名代表,如果沒有代表,則由履行服務提供者負責;歐盟各個成員國的海關部門將成立專門的小組去監管進入到歐盟境內的商品,是否按照法規要求貼有正確的標識、CE標志及詳細的歐盟負責人聯系信息,同時賣家還需要確保進口商品具備完整的技術文檔TCF,方便抽查的時候隨時出師。如果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將被予以拒收,嚴重者甚至要求銷毀。
由此可見,歐盟對于CE標識的商品監管升級了多個檔次,同時歐盟授權代表還必須為跨境經營者/制造商的產品合規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等2021年法規正式實施的時候,歐盟授權代表費用必定會水漲船高,因此建議賣家盡早規劃,避免遭遇不必要的損失。
如需要歐盟授權代表服務可以聯系我司,021-5296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