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什么是公告機構?公告機構是有能力對產品進行合格評定的第三方機構,而且公告機構是由成員國指定的并要通知歐盟委員會。一個公告機構可以僅對附件Ⅳ中所列的機械進行公告,例如金屬冷加工機械、木材處理機械或提升機械,僅是機械CE認證指令的公告機 構不能作為其他指令的公告機構,如筒單壓力容器指令、電磁兼容指令等,除非該機構也依據這些指令被公告。
機械CE認證指令附件II規定了EC合格聲明的內容。對附件IV所屬的機械合格聲明還必須包括對該機械進行合格評定的公告機構的名字和地址。某些指令(如低電壓指令或者電 磁兼容指令)提供特別的合格聲明,該聲明可以不隨產品進行流通。如果制造商希望,他可以將所有聲明并人一個文件中。這時與機械一起流通的合格聲明必要時應包括參與合格評定的任何電磁兼容公告機構。
機械CE認證指令附件Ⅶ規定了公告機構的最低準則。成員國應對公告機構是否滿足該準則有完全的判斷力。如果歐盟委員會懷疑公告機構的能力,則可以要求成員國重新考慮該公告機構的資格。歐盟委員會和所有的成員國必須對公告機構的名單及撤銷的通知保持一貫的聯系。
制造商可以選擇公告機構并且公告機構可以為其所在成員國以外的制造商進行服務。制造商只能選擇一個公告機構,當制造商沒有通過該公告機構的檢測后,制造商不能僥幸地區其他公告機構再進行檢驗。制造商不必將他的全部申請提交給同一個公告機構進行檢驗,制造商可以將不同的檢驗交給不同的公告機構。只有設立在成員國領土并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合法實體,才有資格成為公告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