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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08年4月1日德國GS委員會通知在GS認證產品中加測PAHs(多環芳香烴)之后,德國再次向歐盟委員會建議限制8種多環芳香烴(PAHs)在某些消費品中的使用,如獲通過,此舉將有效地禁止所有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到歐盟的消費品中含有此類化合物。
該議題在上周的REACH及CLP官方會議上提出,鑒于有關化合物的危險性,根據REACH法規第68.2條款,要求委員會利用快速程序以便更迅速地加以限制。其它有關當局也支持擴展限制條款,但對第68.2條款的程序是否能夠正確使用還需進一步的討論。進一步的消息將10月份下一次會議中編寫關于對本條款適用情況的文件。
多環芳烴存在于石油,煤炭和焦油中,同時也存在于用于生產輪胎的添加油和一些塑料或橡膠產品中,例如工具把手。REACH法規(附件XVII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已經對2010年1月1日后投放市場的添加油和輪胎中的物質含量進行了限制。
已于6月2日提交的德國的建議卷宗內,參考CLP法規,所有8種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均被列為為1B類致癌物質,在物品中的限值要求是0.2mg/kg。苯并(a)芘和屈此兩種物物質被歸類為致畸性。
雖然玩具指令原則上指出,一類和二類CMR的物質不應該出現在玩具中,但它允許苯并(a)芘濃度達到100mg/kg。德國職業安全及健康局下的聯邦理工學院表示,此值是“不可接受的”,特別是因為兒童容易受到致癌物質影響。該研究所選擇尋找REACH的限制,而不是另一種風險管理的方式(SVHC高關注度物質授權使用),是因為現行的自愿和認證方案,如德國GS標志和歐盟的生態標簽認證沒有解決問題。而REACH法規的授權沒有覆蓋進口產品,又由于多環芳香烴是以雜質出現的,并且不作為物質本身生產,對于授權也是不合適的。另一方面,根據歐盟的一般產品安全指令限制的范圍會過于狹窄,該指令只適用于沒有被具體部門立法所涉及的消費類產品。從當前的各級利益相關者的響應來看,成員國和德國的公司、行業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協商廣泛支持這個行動,在消費產品中加入多環芳烴不是必須的,他們主要是在進口商品中被發現。產品測試表明,使用低多環芳香烴含量的添加油或炭黑生產消費類產品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