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成員國與委員會認為第5條第2款所提及的協調標準不完全符合第3條所述的基本要求時,委員會或有關成員國應向按照83/189/EEC機械CE認證指令建立的專門委員會提出此 事,并說明理由。專門委員會應盡快發表意見。
收到專門委員會意見時,委員會應告知成員國是否有必要從第5條第2款所提的公布信息上撤銷這些標準。
應設立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成員國指定代表擔任,并由委員會代表擔任主席。專門委員會應擬定自己的程序規則。
任何涉及機械CE認證指令實施與實際應用等事宜,均可依循下列程序提交專門委員會:委員會代表應向專門委員會提出擬采取措施草案,專門委員會應于期限內對該草案 提出意見,期限由主席視緊急程度而定,必要時可投票決定。
一且成員國査明加貼有CE標志的機械,或附有合格聲明地安全零部件,按其預定用途使用有可能危及人身,甚至家畜或財產的安全時,應采取適當措施從市場收回這樣的機械或安全零部件,禁止其投放市場、投入使用,或限制其自由流通。
成員國應將他們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立即通知委員會,并說明其原委,尤其是不合格的原因是因為:
1.未能符合機械CE認證指令第3條所提及的基本要求
2.未正確應用第5條第2款所提的標準
3.第5條第2款所列的標準本身就是缺陷。
委員會應立即與相關各方進行磋商。磋商后,如果委員會認為措施是適當的,應立即告知發起的成員國及其他成員國。如委員會認為措施不合理,應立即告知發起的成員國,機械制造商及其在歐洲共同體內確定的授權代理。如果第1款所做的決定是基于標準本身有缺陷,原做出決定的成員國堅持其看法的話,委員會應立即通知專門委員會啟動第6條第1款所指的程序。
若機械不合格卻加貼了CE標志或安全零部件不合格卻附有合格聲明,負有責任的成員國應對加貼標志或合格聲明的人采取行動,并通知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
委員會應確保告知成員國本程序的進展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