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如果我國的產品要投放歐盟市場,在歐盟市場內銷售和投人使用,對歐盟而言,這些產品就是第三國進口產品。如果這些產品屬于新方法指令覆蓋的范圍,那么,它們無論是新產品還是老產品,都必須按新方法指令的要求來設計、制造和進行合格評定(必要時,還需第三方CE認證機構參與合格評定〕。產品進人歐盟市場和交付使用時,還將可能受到海關、市場監督機構的檢查。在這一過程中,會涉及到制造商自己、制造商確定的在歐盟的授權代理或把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進口商,和參與產品合格評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
按歐盟規定,如果第三國制造商想將其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和交付使用,則該制造商應與擬進口該產品的成員國的制造商的責任相同。
這里講的制造商是指為自身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設計、制造產品,并將此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制造商也包括那些以個人名義裝配、包裝、加工預制品或在預制品上加施自己的CE認證標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制造商還包括一些改變產品原有用途、性能或將產品更新(或在此基礎上制造出另一新產品)并將其投放歐盟市場的人。
a.?按照產品相關指令的基本要求設計、生產產品;
b.?按照產品相關指令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合格評定。
關于合格評定,制造商應按指令所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其中,制造商職責要根據 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而定。一般,制造商必須做到,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確保產品的設計和制造過程應能保證產品符合指令的要求,并按指令要求建立一套證明產品符合要求 的技術文件、草擬EC合格聲明和在產品上加施CE認證標志。若根據指令要求,產品的合格評定應由第三方認證機構參與,則制造商應根據要求,將產品提交其檢驗,并由其出具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