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2006年2月28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又稱(China RoHS)正式頒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1) 管控范圍 《管理辦法》的管控范圍是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的,以及進口到中國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國內生產的出口產品不在內,具體產品應參照《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該注釋給出了十大類電子信息產品的細目及其釋義。
(2) 管控物質 《管理辦法》的管控物質是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目前僅為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六項;《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提及的“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屬于中國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為了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做準備,以便進行相應修改。
(3) 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的實施采取了“兩步走”方式:
第一步,在2007 年3 月1 日《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第一步”控制并沒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具體的評估措施是產品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的配套標準;
第二步,由信產部會同其他六大部委編制、調整《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重點管理目錄》),這個目錄一開始是空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技術上已經成熟、經濟上尚可行”的、實現了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標準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進入《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并要經過中國強制認證(3C 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