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Q16:機械CE認證指令附件I的3.3.4條的最后一段不適用于草坪割草機嗎?
A16:只有存在危險時,這些要求才適用。現在已有一個歐洲標準草案,似乎滿意地解決了相關要求。
Q17:指令附件Ⅰ中的1.4.2.1和1.4.2.2.B部分提到的“使用工具(ues of a tool)”能否更加明確什么叫“借助工具”?
A17:需要使用工具來開啟或者調整就屬于有意識的行動,解鎖行動就屬于這類,操作者此時知道他在做什么(在此意義上使用鑰匙就相當于使用工具)。
Q18:機械CE認證指令附件Ⅰ的1.3.8條規定,對于傳動件,防護裝置必須按1.4.1和1.4.2.1的要求固定,或按1.4.1和1.4.2.2A的要求可移動。
這是否說每個傳動件都必須有防護裝置保護,以至于這樣做意味著它甚至可由用于其他危險的裝置以不同的方式保護,例如,1.3.8B部分提到的防護裝置也能視為保護傳動件嗎?
A18:1.3.8條的一開始就規定了要求,然后A部分(section A)及B部分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A部分適用于傳動件被隔離的情況。如果在加工過程中傳動件與可移動件距離很近,并且只夠允許使用一種防護形式,那么,B部分適用的條件是1.3.8的總要求可得到滿足。A部分的方案也要比B部分的更簡單。
Q19:附件Ⅰ的3.3.3條規定緊急制動裝置應是完全獨立的控制器。一些公共事業車輛(public works vehicles)只有一個控制器對主裝置和緊急裝置進行控制。
A19:這樣是可以的,用一個控制器(例如踏板)對主制動控制回路和緊急制動控制回路進行控制。控制回路必須是各自獨立的,而且主控制回路的任何故障信息都必須提供給操作者。
Q20:不屬于附件IV中列舉的機械但具有同等危險的機械是否也要接受公告機構的型式檢驗?
A20:不需要。附件IV中所列的機械包括了所有必須接受檢驗的機械。如果制造商對其生產的機械可能造成的危險產生懷疑,他自己可以向公告機構咨詢,機械CE認證指令對此并沒有任何規定。